司法温情暖民心,联动救助解民忧——贵州白云法院与白云检察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

司法温情暖民心,联动救助解民忧——贵州白云法院与白云检察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与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暖民心专项行动,为因案致贫的申请人陈某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以实际行动传递司法温暖,彰显司法关怀。

申请人陈某某系一起交通事故被害人刘某某妻子,其丈夫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无效死亡。突如其来的一场变故不仅夺走其丈夫的生命,更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民事赔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某某未能获得有效赔偿。

陈某某收入微薄,需独自承担全家生活等全部费用,丈夫刘某某年迈的父亲患病需长期服药,母亲需全职照料年幼的孙女及患病丈夫,无法就业,家庭经济困难,遂向法院及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联合救助,上述情况得到其所在村委会的证实。法院及检察院在了解该情况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遂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法检两家决定给予申请人陈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12万元。

救助金发放当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江涛汇报案件情况,白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雷会与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伟分别对此次联合司法救助进行发言,向申请人详细解释政策依据,向其表达政法机关的关心,传递了司法温度,并详细了解其家庭生活困境,叮嘱申请人合理使用救助资金解决燃眉之急,以积极心态重建生活信心。

当日,法院与检察院一同向申请人陈某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

法检联合开展司法救助有助于提升司法救助工作的有效性、及时性,更大限度发挥司法救助的制度效能。下一步,法检两家将继续探索涉民生等案件的司法救助多元模式,加强深化协作,着力破解司法救助各项难题,进一步拓展救助覆盖面、优化救助流程、强化救助跟踪回访,最大化发挥司法救助雪中送炭、救急解困功能作用,让更多困难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力度,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与关怀。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为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通过诉讼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解决生活急迫困难而给予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是否救助的若干情形

(一)原案件相关人员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8.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规程予以救助。

(二)原案件相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7.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8.以涉法涉诉信访为名,无理缠访、闹访,或赴省、进京非正常访,或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或串联访、极端访及参与集体上访的;

9.涉法涉诉信访且拒绝签订息诉罢访承诺的;

10.尚在法律程序之中,事实尚未查清的案件;

11.其他不适合给予救助的情形。

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司法救助申请书;

2.原案件法律文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4.实际损失(损害后果)证明材料,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院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5.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

6.是否已获得赔偿、补偿或其他救助的说明;

7.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承诺书;

8.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相应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成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