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人民法院:敲诈勒索毁前程 法治利剑护安宁

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人民法院:敲诈勒索毁前程 法治利剑护安宁

近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李四、王五、刘二(均为化名)三人去外地药店买药,如果对方开具处方则不购买,如果不开具处方,购买后就以不开具处方为由对药店实施敲诈勒索,经侦查,三人涉嫌多起敲诈勒索案。

释法说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四、王五、刘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自首等情节,判处李四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王五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刘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