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推进专门法院现代化改革

山东省青岛市海事法院(视觉中国 供图)

专门法院是我国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专门法院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围绕司法理念、设立标准、组织体系、综合保障等方面,扎实推进现代化改革,从而推动专门法院现代化服务和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

推进专门法院司法理念现代化。我国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组成。审判权属于中央事权,专门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属于地方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属于行政区划法院;专门法院按照跨行政区划设置,属于跨行政区划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占法院数量主体,绝大多数案件由其属地管辖、就地解决,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专门法院数量较少,审理案件数量占比有限。因此,应避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同质化建设,防止二者功能相互替代。

推进专门法院设置标准现代化。专门法院设置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战略因素。设立专门法院是为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实施,从某种意义上讲,专门法院是国家层面的战略法院。二是系统因素。专门法院属于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系统观念,将其改革纳入司法体制改革总体,从战略和长远角度进行谋划。三是发展因素。要总结以往专门法院设置中的经验与不足,推动法院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适当工作量和综合保障,应合理确定管辖范围,确保案件数量与保障水平和其职能相匹配。四是经济因素。设置专门法院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降低司法成本,通过改革盘活传统专门法院。

推进专门法院组织体系现代化。尽管专门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同属地方法院,但除军事法院外,现有专门法院均隶属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能形成完整组织体系。是否具备完整组织体系,对专门法院的有效运行具有实质影响。专门法院办理案件总量不大,但影响深远,不能久拖不决,其组织体系要适应职能需要。可以考虑设置两级专门法院,在省内跨地区设置初审法院,在跨省域设置上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跨省域专门法院的上诉或再审案件。省内专门法院的设置可根据省内人口、案件数量、交通等因素确定,跨省域专门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七大地理分区进行布局。

推进专门法院综合保障现代化。若专门法院按省域和跨省域两级设置,其综合保障也可相应分为两级。省域专门法院由省级财政保障,院长、副院长、审判员等审判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跨省域专门法院由中央财政保障,相关审判人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凡重大改革应于法有据,有必要在推进改革时适时制定专门法院组织法。同时,考虑检察监督的对应性,应当同步谋划推进专门检察院改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程琥)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11月下(总第214期) 专题研究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