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发现共有房屋被私卖?双流法院这样化解连环纠纷

离婚时发现共有房屋被私卖?双流法院这样化解连环纠纷

近日,当事人夏某某将两面锦旗与两封感谢信交到审判法官李文里与执行法官吴志洪手中,对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展现的专业水准、为民情怀及司法温度表达谢意。

案情简介2024年5月,夏某某在离婚过程中发现,丈夫陈某某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屋出售给彭某某与袁某,并私自占有全部售房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夏某某于同年11月诉至双流法院,要求两名购房人返还房屋。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未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应视为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无权单独处分房屋。购房人彭某某、袁某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并没有核实房屋权利人范围,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及风险防控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夏某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房屋,彭某某、袁某应限期返还房屋。

法院判决生效后,彭某某、袁某未及时返还房屋,2025年8月,夏某某向双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全面审阅相关卷宗后,敏锐意识到案件背后潜藏多重程序风险:若简单强制腾退房屋,不仅将引发夏某某、陈某某之间新一轮财产分割诉讼,还可能衍生出彭某某、袁某二人向陈某某追回购房款的连环纠纷,导致多方陷入“诉累循环”。

面对困局,执行法官及时调整策略,约谈各方了解诉求。陈某某虽认可房屋属夫妻共有,但认为其所占份额应高于夏某某;夏某某则要求返还房屋,或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彭某某、袁某二人虽愿返还房屋,但坚持要求陈某某退还房款及装修费用,陈某某则不愿意退还。

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诉求,执行法官以“实质解纷、减少诉累”为切入点,引导夏某某与陈某某直面争议核心。法官向各方当事人详细释明如本案强制腾退,各方可能会产生的衍生诉讼,引导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一揽子”解决各方的争议。

在法官情、理、法交融的耐心疏导下,各方当事人逐步达成共识。2025年11月5日,四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陈某某一次性向夏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32万元,两套房屋不再返还。

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文字:执行局 夏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