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渑池:多个医疗机构造成患者同一损害,如何担责?

河南渑池:多个医疗机构造成患者同一损害,如何担责?

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那么,当患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遭受同一损害时,如何界定各医疗机构的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因发烧于2022年3月1日到甲医院就诊,经口服药物后返回家中。3月2日凌晨,张某又到甲医院就诊,医生为其注射退烧针后回家观察。3月2日上午,张某再次发烧,遂至乙医院门诊就医。3月6日,张某家属发现其身体某处红肿,彩超检查报告结果显示:血供不明显,因时间较长,无法挽回,给予该部位切除术,后张某经治疗终结出院。乙医院在丙保险公司投保有医疗责任险。2023年9月,张某以甲医院、乙医院以及丙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并申请司法鉴定。天津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甲医院对张某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是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乙医院对张某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次要;2.被鉴定人张某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

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甲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虽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故无需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乙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故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乙医院在丙保险公司投保有医疗责任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应当由丙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丙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孟飞 代文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