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是他开,贷款理应由他还,现在他人跑了,凭什么要我还债?”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名购车引发的合同纠纷,原告林某因碍于情面用自己名义帮被告张某买车贷款,最终陷入“车款两空还背债”的困境,这起案件也为广大职工群众敲响了法律警钟。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张某因个人征信不良无法申请车贷,向好友林某提出借名购车的请求,承诺车辆由自己实际使用,贷款也由自己按时偿还。林某念及多年情谊,同意了该请求。随后,林某以自己名义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与某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车辆登记在林某名下后交由张某使用。起初,张某尚能按时将月供转给林某用于还贷,后来,林某发现张某已失去联系,车辆也被张某擅自开走,下落不明。因贷款逾期,金融机构多次向林某催收未果,故将林某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购车合同、贷款合同均以林某名义签订,金融机构在订立合同时对借名购车事宜并不知情,双方建立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林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林某与张某之间的借名约定属于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金融机构。最终,法院判决林某需向金融机构履行还款义务,其代为偿还后可依据双方约定另行向张某追偿车辆及相关损失。
法官提醒
借名贷款买车风险极高,对名义借款人而言,不仅要承担直接还款责任,还可能因逾期还款影响个人征信,甚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违章等情况,登记车主还可能面临连带赔偿责任。法官建议,应尽量避免借名买车、借名贷款等行为,切勿因人情关系轻易出借个人名义。若确有必要,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留出资凭证、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并定期关注贷款偿还情况和车辆状态。如遇实际使用人失联、拖欠贷款等情况,应及时向金融机构说明情况并按时履约,避免征信受损,同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追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