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销赃亦是犯罪——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以案释法明底线

“帮”人销赃亦是犯罪——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以案释法明底线

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目前案件已生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魏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先后9次从马某甲、马某乙处收购电动车电瓶及电动车,收购金额为7575元,涉案物品价值9973元。庭审中,被告人魏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作出深刻忏悔和反省。

霍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案中魏某系废品收购站工作人员,利用行业便利,漠视物品来源核查,最终付出了法律代价。此案警示我门,法律底线不容触碰,侥幸心理不可存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非遥不可及,一次所谓的“帮忙”、一笔看似“便宜”的买卖,都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我们既要守护自身合法权益,更要坚守法律底线,莫让“小利”毁掉人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顾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