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并非“家务事” 依法追究不容情

家暴并非“家务事” 依法追究不容情

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当家庭生活中的琐碎争执,演变成挥向至亲的拳头;当本该充满温情的港湾,沦为滋生暴力的角落,这样的场景不仅刺痛人心,更早已超出“家务事”的范畴。近日,康定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家暴”案,西某因家庭日常琐事与妻子发生冲突,竟选择用殴打方式来解决问题,其行为不仅给妻子带来身体上的创伤,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案例回顾

2025年6月,被告人西某与妻子称某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西某情绪失控,使用拳头殴打称某胸部、腰部、面部等,造成称某肋骨、腰椎多处骨折、面部多处皮肤裂伤。经鉴定,被害人称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当日22时许,被告人西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支付医疗费用,取得称某谅解。

法官判案

被告人西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称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康定法院依法判处西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示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承载亲情、传递温暖的港湾,绝非宣泄情绪、实施暴力的战场。夫妻相处难免产生磕磕绊绊,家庭成员间应秉持互谅互让、理性沟通的原则化解矛盾。从法律层面而言,本案的判决既是对施暴者故意伤害行为的依法追责,更彰显了法律对家暴的“零容忍”态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明确界定,到《反家庭暴力法》对受害者的全面保护,法律早已织密守护家庭安全的防护网。家门之内绝非法外之地,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绝对保护,任何形式的暴力都将付出法律代价。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鉴,树立法治意识,坚守伦理底线,别让本该充满烟火气息的家,留下暴力的痕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康定市人民法院 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