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神圣不容侵犯 司法惩戒彰显神威

法庭神圣不容侵犯  司法惩戒彰显神威

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的家属杨某无视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说话、走动,被庭审法官两次警告制止,庭审结束时,杨某突然从旁听席站起来对被告进行辱骂、威胁,与被告诉讼参与人王某发生口角并冲到了被告席用巴掌拍打王某,后司法警察赶到将杨某带离了法庭。

鉴于行为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并辱骂、威胁诉讼参与人,经多次警告后仍不悔改,霍城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对杨某采取控制措施,对其进行教育训诫,经询问、调取监控录像、查明事实后,霍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杨某积极承认错误,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法庭秩序及司法权威造成的损害,当场表示认罚悔过,并诚恳地向法院和被侵害人致歉,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

法庭是代表国家实施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场所,其尊严与权威不容侵犯。所有诉讼参与人均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依法理性行使诉讼权利。霍城县人民法院此次迅速依法处置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不仅有力惩戒了违法人员,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庭审秩序、捍卫司法权威的坚定立场。今后,法院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确保庭审活动在严肃、规范、有序的环境中进行,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周厚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