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在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专业委员会2025年年会上的主旨发言

江必新在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专业委员会2025年年会上的主旨发言

江必新通过视频在年会上作主旨发言(蒋晨奥 摄)

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专业委员会2025年年会暨“软法基础理论:回顾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既是对软法研究过往成果的梳理,更是对未来发展方向的谋划;既是对软法学学术脉络的梳理,更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的深度回应。借此机会,本人想表达以下四个观点:

第一,必须明确的是,软法研究意义重大,其发展离不开学界前辈以及软法理论研究的共同体的深耕与开拓。提起软法理论,我们必然要向罗豪才等学界泰斗致以最崇高的敬意。罗豪才率先将软法概念引入国内法学研究视野,打破了传统硬法中心主义的局限,为软法理论搭建了核心框架。另外,姜明安、王锡锌、沈岿、宋功德等各位学者以及在座诸多专家都为软法理论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值得提及的是,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专业委员会对软法的理论发展和丰富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充分肯定。

第二,需深刻认识软法的时代价值,准确把握软法在当下社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随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单纯依靠刚性特征显著的硬法,已难以有效应对复杂多元的社会问题:在市场治理领域,行业自治规范能更灵活地适配产业创新需求;在社会治理场景中,社区公约、社会组织章程能更好地激发群众参与治理的热情;在公共服务领域,各类标准性文件能更高效地填补硬法调整的空白。可以说,软法是硬法的重要补充与延伸,它以柔性协商的特质,搭建起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互动桥梁,让治理更具温度、更富有效率,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在当今时代,软法或将成为现代治理的核心枢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软法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演进。在多元利益交织的现代社会,软法通过行业标准、村规民约、平台协议等载体,实现硬法框架下的弹性补充,有效弥合法律刚性与现实需求灵活性之间的鸿沟。

其次,软法是数字文明的规则基石。算法伦理规范、数据共享准则、人工智能治理框架等新型软法规范,正成为数字时代的前沿治理力量,填补了技术快速迭代过程中的法律空白。

再次,软法是全球治理的柔性纽带。从《巴黎协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实施细则,到跨境电商领域的行业标准,国际软法以较低的协调成本推动跨国规则协同,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实践提供了可行路径。

最后,软法是社会韧性的培育土壤。从城市公园管理规范到企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标准等软法实践,不仅激活了社会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更塑造了“自上而下引导+自下而上参与”相结合的共治生态。

整体上,我认为在我国法治体系化建构的当下,面对各类强制力叠加给社会带来的沉重压力,软法更是缓解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公民之间紧张关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我们需着力提升软法质量,筑牢软法发挥治理作用的基础。软法质量直接决定其软法治理效能:若制定过程缺乏规范、内容不科学、缺乏可执行性或可操作性,不仅难以实现预期治理目标,还可能引发新的矛盾与风险。

关于提升软法质量,我认为可从三方面推进:

其一,规范软法制定程序。需明确软法制定主体的权责边界,拓宽参与渠道,以广泛吸纳利益相关方(如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公众等)参与制定过程,确保软法内容既符合公平正义的核心原则,又能精准契合实际治理需求。

其二,提升软法内容的科学性。一方面要注重与硬法体系的衔接和协调,避免出现规则冲突或内容重复;另一方面要结合社会发展动态及时修订完善,通过常态化更新机制让软法始终保持合理性与适用效能,避免因滞后性丧失治理价值。

其三,强化软法的评估与监督机制。应建立软法的合目的性评估框架,明确其不得违背法律基本原则与社会公序良俗;同时需配套建立动态修订与退出机制——对实践中证明适配性不足、治理效果不佳或与新出台硬法冲突的软法,及时启动修订或废止程序,确保软法体系的科学有效。

第四,需特别强化软法的实施效能,推动理论成果真正落地见效。不同于硬法具备明确的国家强制执行力,软法的实施更多依赖主体自觉、社会监督与配套机制保障。为此,可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其一,建立健全软法实施的监督机制。需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力量,构建协同监督网络,通过信息公开、意见反馈等渠道,督促相关主体遵守软法规范,避免“规范空转”。    

其二,完善软法实施的激励机制。对积极践行软法且成效显著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信用加分、行业表彰、政策倾斜等方式给予认可与支持,营造“主动遵守软法、积极践行规范”的良好治理氛围。

其三,加强软法实施效果的评估与优化。需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定期研判软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及时发现实施中的堵点、痛点(如主体认知不足、配套措施缺位等),并针对性调整优化,确保软法真正融入治理实践,发挥应有作用。

其四,推动数字技术与软法实施的深度融合。需以数字技术赋能软法实施:运用区块链技术记录主体履约行为、追溯合规过程,降低监督成本;依托大数据分析识别合规风险、动态监测实施效果,实现技术驱动的软法治理升级,提升实施的精准性与效率。

此外,软法能否有效实施,最终仍取决于其自身品质——核心是要确保软法具备可实施性。这就要求在软法制定阶段,便前瞻性地设计自我实施的动力机制:善于通过规则细化、程序优化、机制创新甚至体制衔接,构建软法自我实现的能力;尤其要充分运用利益导向机制,将软法要求与主体自身利益(如信用权益、发展机会、社会声誉等)深度捆绑,以利益激励驱动主体主动遵守,从根本上保障软法的实施效果。

软法研究既是学术探索,更是时代使命。软法不是硬法的附庸,而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表征。正如罗豪才先生所言,软法自治在于激发社会的自我规范能力。

让我们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在回顾中坚守初心,在展望中开拓创新,共同推动软法从学术话语转化为治理效能,为中国式现代化铺设一条刚柔并济、合理有序的法治道路,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实现法治现代化贡献更多的智慧与力量。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9月下(总第210期) 法治研究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