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吉的绿水青山(视觉中国 供图)
“两山论”作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石和核心指导思想之一,推动了环境司法实践的深刻变革。生态环境修复是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救济核心,及时高效地完成修复是“两山论”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应有之义。浙江省遂昌县的生态修复案例展现了司法手段在推动生态修复中的创新运用,为全国范围内生态修复工作的推进提供了宝贵经验。通过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可以看到,针对紧迫的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法院可以通过先予执行机制确保修复工作及时开展,灵活运用替代修复措施应对复杂的生态环境系统,明确行为人的诉后管护责任,确保生态修复的长效性与可持续性。
问题的提出
自2005年“两山论”提出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在过去二十年间取得了显著进展,尤其是使生态环境案件的司法实践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传统的环境司法模式侧重于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与赔偿,往往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实际修复。这不仅导致受损环境未能得到有效恢复,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在此背景下,“两山论”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只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才能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因此,面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惩罚和赔偿并非首要目的,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才是现代意义上环境司法应该承担的使命。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在于通过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生态,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这一理念完全契合了“两山论”的价值目标。如何在“两山论”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恢复性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是新时代司法实践的重要使命。浙江省作为“两山论”的发源地和践行者,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创新司法修复手段,形成了值得全国学习的司法修复经验。分析浙江省恢复性司法典型案例,总结出环境修复司法创新经验,不仅有助于其他地区的借鉴与推广,有效推动生态环境的修复,也有助于将“两山论”更加深入地融入环境司法实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恢复性司法的实践探索与经验总结
浙江省司法修复的实践创新
生态修复的本质目标应是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而非单纯地将受损害的物理环境恢复到受损前。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继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恢复性司法如何推动生态环境的实质修复。
2018年11月,叶继成雇请他人在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龙潭村的公益林区域清理枯死松木,过程中滥伐了89株活松树,导致森林资源的严重损失。经鉴定,滥伐的木材蓄积量为22.9964立方米。该山场属于国家三级公益林,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尽管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其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叶继成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该案中的生态修复具有时效性和季节性要求,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时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法院准许叶继成在春季绿化工作结束之前完成补植任务。鉴于生态修复的紧迫性,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裁定准予先予执行,要求叶继成在30日内完成补植复绿工作。后由于种植木荷、枫香等阔叶树的时间节点已过,难以购置树苗,经林业专家重新进行修复评估,认定根据案涉林木损毁价值及补植费用9658.4元核算,共需补植1~2年生杉木苗1288株。检察机关据此于2020年4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和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叶继成按照重新出具的修复意见进行补植。根据法院的裁定,叶继成在2020年4月7日按要求完成了补植工作,并通过验收。
随后,2020年5月11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叶继成还需对其补植的1288株杉木苗连续抚育3年,且种植当年成活率不低于95%,3年后成活率不低于90%。如果被告叶继成未履行该义务,则需承担生态功能修复费用9658.4元。
浙江省司法修复的经验总结
浙江省遂昌县的生态恢复性司法案例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该案通过创新的司法手段,确保生态修复工作能够及时开展,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纳入指导性案例进行推广,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1. 先予执行确保生态修复的及时性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这一兜底条款,将民事侵权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手段引入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以确保生态修复责任能够及时落实,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生态破坏的持续性影响。
生态环境损害与一般损害相比,具有影响范围广、影响程度大、影响结果不可逆的特点,因此,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时效性要求更加严格。环境损害一旦发生,其持续性和广泛性可能对生态系统造成长久且深远的影响。因此,确保生态环境修复的及时开展,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展,是实现有效修复的关键。通过先予执行,法院能够在案件尚未最终判决之前,先行要求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采取修复措施。这一举措有助于防止损害继续扩展,从而减少环境修复所需的整体成本,并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2. 替代修复关注生态修复的灵活性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GB/T 39791.1—2020)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生态修复可分为直接修复与替代修复两种方式。直接修复通常指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通过相同质量的生态要素进行原位原质的恢复,而替代修复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适用于多种情境,如同地区异地点、同功能异种类、同质量异数量、同价值异等级等情况。
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林业专家出具的初步修复意见,要求叶继成在案涉山场进行原位修复,补植2~3年生木荷、枫香等阔叶树容器苗1075株。然而,由于春季植树时间已过,且相应树苗供应困难,无法按原计划进行补植。为此,专家进行了重新评估,并根据林木损毁的价值及补植费用进行重新计算,最终决定以补植1~2年生的杉木苗1288株来替代原计划树种。替代修复,不仅能够弥补直接修复的难度,还确保了修复工作的继续推进,并能达到与直接修复同等的效果,最大限度地恢复受损生态系统的功能。
3. 诉后管护保障生态修复的有效性
在该案中,审理法院不仅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还在判决中明确规定了行为人的后期管护责任,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的三年内,持续抚育其补种的树苗,确保补植树苗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95%,并且三年后的成活率不低于90%。如果被告未能按要求完成补植或抚育义务,被告需要支付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
这一判决有效保障了生态修复的可持续性和长期效果,通过明确行为人持续修复的义务,避免了法院“一判了之”的局面,也防止了行为人“一‘种’了之”的情况。这种做法确保了修复措施不是停留在表面,而是能够长时间持续地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体现了恢复性司法在保障生态环境长效修复中的重要作用。
创新司法修复的模式推广
利用诉前先予执行
“两山论”强调了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价值,而生态环境修复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如果一直等待司法做出审判后再做出行动,就可能延误最佳的修复时机,甚至造成生态环境的持续破坏。
先予执行作为一种应对紧急情况的有效法律工具,一方面,可以为未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可以对那些争议较为清晰的案件提前执行法院的裁定,以应对需要紧急救济的损害。环境司法领域的先予执行可以在司法审判之前促使行为人迅速采取修复措施,一方面,有效避免了环境损害持续恶化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有助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较小的成本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灵活运用替代修复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不仅强调了“绿水青山”,也强调了“金山银山”。在生态环境修复领域,不仅要考虑生态价值,也要考虑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理论上,直接修复是生态环境修复的首选方案,原因在于它能够直接针对受损生态环境实施修复措施,使环境尽可能恢复到接近自然状态。然而,实际操作中,直接修复并非总能实施,或因其成本过高,或因其技术难度过大,导致其无法在现实条件下有效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替代性修复成为重要的补充方式。
根据2020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直接修复,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当受损的生态环境无法恢复时,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依据这一规定,法院首先需要评估生态环境的修复可能性,在无法通过直接修复手段恢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替代性修复。在“两山论”的理念指引下,如何从真正意义上修复生态环境?笔者认为,单单考虑修复时机是不够的,还需要考虑如何修复才能真正恢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生态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损害一旦发生,就可能很难或者无法恢复原状,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修复已无法完成或者不符合“成本—收益”理念。替代修复作为一种灵活的修复方式,在实践中能够有效弥补直接修复的不足,并通过其他多种方式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
明确诉后管护责任
在“两山论”的要求下,生态环境修复的结果应当是修复后的生态系统能够长时间稳定发挥其作用,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健康,而不是修复行为完成即可。因此,在生态环境修复中,修复措施的实施仅仅是第一步,后续修复效果的维护则决定了生态修复的成效和目的。
为了确保生态修复的长期效果,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明确被告的后期管护责任,要求其在特定期限内维持一定的生态标准,确保生态修复的长效性和有效性。与此同时,对于行为人后续能否积极履行管护责任,法院还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即在司法判决中明确如果行为人未能履行相应的管护责任,行为人需要支付一定的修复费用,并可委托专业机构继续完成修复工作。通过明确此种诉后保障机制,法院可以确保生态修复工作持续进行,以达到受损生态环境获得实质意义上的修复目的。

2024年6月,笔者为深入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前往“两山理论”发源地——浙江省安吉县。图为开展实地调研时所拍现场照片
结论
“两山论”作为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理论,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两山论”的指导下,恢复性司法理念得以逐步发展和完善,环境司法实践不断涌现创新手段,旨在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先予执行、替代修复以及诉后管护等创新司法手段,已在浙江实践中得到验证,并被证明是有效的法律工具,为其他地区的环境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未来,环境法学界和实务界应继续在“两山论”的指引下,深化相关理论的研究与应用,进一步完善司法工具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推动生态环境修复的法治化、规范化进程,确保生态修复工作持续有效进行,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贾昕宇)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9月上(总第209期) 法治探索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