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亲兄弟多次联手作案,最终为自己的盗窃行为“买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亲兄弟多次联手作案,最终为自己的盗窃行为“买单”

“被告人王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李华英经济损失640元。作案工具毡布1条、粉红色棉被2条、铁锹1把、千斤顶1个予以没收。”随着审判长法槌的落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垦区某团一对兄弟被告人王露、王涛盗窃案圆满划上句号。

王露,1984年10月22日出生于新疆尉犁县某团,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3年5月、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先后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盗窃,于2017年12月15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3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胞弟弟王涛出生于1989年9月3日,无固定职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6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3月24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预谋,兄弟俩联手作案。2022年2月13日,王露驾驶其所有的新M×××长安牌单排微型货车,搭载王涛前往某团西大桥附近,采取使用砸开电动机外壳的手段,盗取被害人李华英平房处的电动机铜线圈内芯1个。在被害人许易平房处盗窃扳手、老虎钳、套筒头、高压计量器等物品共计170余件,顺手将其平房中安装的摄像头拆卸破坏。在被害人路凡成棉花地附近,盗窃由路凡成代阿某某保管的1根电缆线,并用火将电缆线的黑色胶皮烧毁。

2022年2月16日,在时隔3天后,王露继续驾驶自己的微型货车,搭载王涛、王利平(系二人父亲),一同前往某团西大桥附近,在被害人路凡成的平房及附近、棉花地及人工渠两侧等处,王露、王涛实施了盗窃。王利平发现二人实施盗窃行为后,迅速加入其中,三人共同使用千斤顶、铁锹,窃取由路凡成代阿某某保管的物品。三人将盗窃来的2个拖拉机前轮轮胎、2个拖拉机大灯、1个拖车钩、1个拉杆球头、1台水泵、2套潜水泵、3台三相异步电动机、3根电缆线等物品搬运至王露的货车上,用棉被、毡布将物品盖住固定后拉运至王利平家中。次日,将其中部分物品出售给刘成功。

经思虑,1人独自实施盗窃。2023年1月期间,王涛驾驶自己的新28×××绿色拖拉机前往某团一水库附近,将被害人邓春平房处的1个台虎钳、1个台钻、1台砂轮机、1台电焊机盗取,并将以上物品运送至父亲王利平的家中,将其中的电焊机拆解出售。

2023年2月13日,王涛驾驶父亲王利平所有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前往被害人马勇志的棉花地处实施盗窃,窃得1台潜水泵,并于次日将潜水泵的外壳拆解后,将其中的铜线出售给刘成功。

王露、王涛共同实施盗窃3次;王露、王涛和王利平共同实施盗窃1次;王涛单独实施盗窃2次。经鉴定,王露、王涛共同盗窃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5800余元;王涛单独实施盗窃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1000余元。二被告人在案发后退赔被害人许易22000元、阿某某9000余元、邓春900余元、马勇志80元,并取得阿某某、邓春、马勇志的谅解。

王露、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系简单的共同犯罪。在其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做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伸手必被捉!盗窃,看似是一时的贪念,实则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严重侵犯,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被告人王露、王涛兄弟俩年纪轻轻,不想方设法靠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而是受懒惰与贪欲的驱使,选择走捷径的方式,抱着侥幸心理,一而再、再而三的窃取他人财物,最终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也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担责。(以上人名均为化名)(鹿宏伟 汪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