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变卖工地线缆至废品收购站 获刑二年六个月——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案

男子变卖工地线缆至废品收购站 获刑二年六个月——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案

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案,吕某将项目部施工未使用的新电缆线、剩余电缆线等卖至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43万元,获刑二年六个月。

吕某是某公司聘用的合同工,2024年3月至6月期间,被项目经理任命为某项目施工组组长,负责人员调配、车辆使用、材料调拨。在此期间,吕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指挥工人使用工地车辆将项目部施工未使用的新电缆线、剩余电缆线及废铁卖至废品收购站,共计获利43万元,并将获利钱款挥霍一空。案件查获后,经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达83万元,追回物品48万元,剩余35万元被变卖物品未追回,且吕某未退赔。

2025年5月,伊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吕某犯职务侵占罪,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伊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利用担任某公司某项目施工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变卖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吕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经法院判决,吕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某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35万元。

法官提醒

廉洁从业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从业规范,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企业财产,中饱私囊,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将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无论是否受到监督,当面对金钱诱惑时,我们都应坚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杜绝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

同时也提醒相关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减少经营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奴力拉·奴尔哈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