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市:天鹅湖刑辩论坛成功举办

安徽合肥市:天鹅湖刑辩论坛成功举办

天鹅湖刑辩论坛是由安徽省合肥市十多家律所刑事业务部门共同发起,旨在为律师提供刑事业务交流、分享、成长的平台,以期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共同创新,不断扩大在业内的认同感和影响力。首期由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主办,第四期由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主办。本次论坛汇聚了来自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汉盛(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等众多知名律所的优秀刑辩律师,共话职务犯罪辩护前沿议题。整个论坛从14时持续至18时50分,接近5个小时,与会人员沉浸式学习、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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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伊始,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终身名誉主任纪敏律师代表主办单位致欢迎辞。纪敏主任首先代表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向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期待大家能够畅所欲言、分享真知灼见,为刑事辩护事业汇聚新的智慧与活力。最后,纪敏主任衷心预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愿我们在交流中深化情谊,共同携手推动刑事辩护事业迈向更广阔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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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发言环节

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马贺安律师从三起“通天案无罪”,认为“侦查式辩护”是刑辩困境的突破。不在模棱两可的观点上争论,只找一剑封喉的证据。律师看似没有话语权,但如果你掌握了一剑封喉的证据,你就有了话语权。其中谈到了刑事辩护的空间、证据的力量;马贺安律师认为,核心是勇敢和专业。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合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行江律师认为律师可作为被调查人或其家属的法律顾问,以事实上介入的方式参与,无需监察委确认,如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被害人侦查阶段代理人,律师仍可代理控告。律师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履职:依据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监督强制到案、留置等措施的批准程序与期限;凭第六十九条,在授权下代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就监察机关违法行为申诉。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律师审查职务犯罪案件证据,须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标准,不得降低要求。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胡佼松律师结合2020年至202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等相关统计数据,发现无罪判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近乎绝迹,而免于刑事处罚、判处缓刑的人数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也在逐年减少,这就表明职务犯罪的无罪、罪轻辩护难度都在与日俱增。具体到实践案例,胡佼松律师讲到职务犯罪案件中能够调取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也是少之又少,并且职务犯罪案件中“先审从犯,再审主犯”“先审认罪认罚的,再审不认罪认罚的”等违法分案现象也比较突出。

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吴甜琪律师认为监委实质主导法检,证明责任实质性全面倒置。实践当中,监委实质性主导法检的案件办理,导致在诉讼证明当中,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明责任呈现出一种实质性全面倒置的荒谬场面。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去证明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而且证明标准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辩方如果能够引起合理怀疑,那么证明责任就会导致控方指控失败。而职务犯罪案件在实践当中,提出合理怀疑是远远不够的,哪怕这种对指控事实的程度达到大概率如此(盖然性)都不行,很多时候,几乎是要求辩方对不存在指控事实的证明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原本控方指控犯罪应达到的程度。对此,个体的力量是微弱的,也许专家学者们的持续发声、呼吁,能够对这一困境进行纠偏。

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姜靖律师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常面临多重挑战:一方面需在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需在证据体系严密、政策导向鲜明的司法环境中寻找有效辩护空间。证据体系的封闭性,言词证据的主导地位,政策因素的渗透等几个方面的影响需要我们在夹缝中求生机。程序上律师在监察调查阶段无会见权,导致辩护准备期被压缩;非法证据排除难,辩护律师对证据合法性的质疑常因缺乏同步监督记录而难以落实;量刑协商机制缺位,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职务犯罪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更受限制。

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飞律师认为目前形势下职务犯罪辩护的困境不少,如法定减轻情节认定难,证据裁判标准低等,当然这是特殊时期的阶段性现象。辩护律师一定要有信心,在困境下寻找出路,开拓出路。修订后的监察法除了在办案方式上增加了多元化分层的强制措施体系,也为律师增加了“武器”,如协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协助对超范围查封扣押财物、程序违法等行为提出申诉等。移送法检后,对于定罪量刑,是温和的协商,还是坚定的抗争,一切以有利于被告人的为原则。

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合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黄新伟律师围绕主题“监察体制改革下职务犯罪辩护的困境与出路”分享了其实务案例,通过层层剖析案件分享了辩护重点和难点。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高正纲律师的发言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监察法修改的亮点:强制措施一改四,从只有留置到增加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强制措施的增加给辩护带来新机遇;委托主体二变三,从被调查对象、近亲属,到增加利害关系人,委托主体扩大;三大新业务模式,超范围查、扣、冻财产,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依法保障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以上三类业务都是关注重点。其次,职务犯罪辩护的难点:介入难;排非难;无罪辩护难;量刑辩护有限。职务犯罪的非常规辩护:留置前辩护;财产辩护;管辖辩护;控告型辩护;附随辩护。最后号召全体辩护律师,正视困难,强化内功,善于合作,坚守刑辩,持续发展。

上海汉盛(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春荣律师围绕职务犯罪案件对《到案经过》的审查要点这一主题发言如下:纪委监委出具的《到案经过》类似于《情况说明》,但又不同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是认定被留置人是否属于主动投案及自首的核心材料,其审查的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把握好形式审查;其次,是把握好内容的审查,再次,结合犯罪事实审查《到案经过》记录的内容。重点看《到案经过》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形式的规范性;最后,对“到案即供”全部主要犯罪事实及组织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部分能够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均能够认定有“自首”情节,最大程度深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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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梅林律师的发言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强调在职务犯罪辩护中的侦查式辩护也就是调查取证问题。以合肥某街道书记案为例,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调取书证等证据材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同时通过充分沟通优化庭审效果,使原建议量刑7年的案件最终判处3年1个月,完美践行了“侦查式辩护”理念;强调职务犯罪辩护需强化前置介入;强调职务犯罪辩护工作中的风险防控。用两个执业律师在职务犯罪辩护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例做典型,给业内年轻律师敲响警钟。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分所主任、金台全国刑委会主任姜孝虎律师认为当下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既是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顶层设计,也在无形中受到数千年传统文化基因的影响。近现代法律制度移植和这种传统文化基因塑造了独特的“监察-职务犯罪”关系,同时也为职务犯罪的刑事辩护带来了深刻的困境。当下,辩护律师的角色应努力成为司法体系内专业的沟通者、技术的把关者和当事人权利的务实捍卫者。我们要有大历史观,我们可以通过既联系又斗争的工作方式将良知、善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志们共鸣,努力在具体个案中不断推动司法正义。我想律师群体一定能够参与到这场宏大的历史转型中,助力国家监察体制在高效反腐与保障人权之间达成更具现代性的平衡。

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冰律师,通过亲身办理的一起行贿案件,揭示了纪委监委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存在的违法查封扣押涉案财产的乱象,并进一步指出该案调查人员存在的若干违规办案现象:对被调查人员进行诱供,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以解除留置为由诱导被调查人员家属往纪委监委账户打款,干扰司法,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当事人向纪委监委要求返还涉案款时,本级纪委监委不予受理,而上级纪委监委不予监督,印证了自我监督、内部监督的苍白无力。杨冰律师认为当前监委调查与刑事侦查二元程序并存的状态并非一种常态,迟早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把调查行为定性为刑事侦查,监察权接受检察自侦权的监督,最终实现“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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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敏钟律师发言如下:一、循序渐进,理性对待。要立足中国国情,在法律权限范围内与办案人员进行交流沟通,为涉案人员、被告人最大限度地争取无罪、罪轻量刑机会、裁决结果;二、精通业务,运用证据。运用卷内证据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准确厘清犯罪、违纪和正常生产生活经营行为之间的界限,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涉案企业人员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三、掌握动态,钻研理论。经常撰写文章,积极参与对职务犯罪人员人权保障条款制度设计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全方位参与国家的法治建设。

京师律师事务所刑委会理事、京师律师事务所(华中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主任王杰律师在发言中认为,职务犯罪案件与普通犯罪案件本质上就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一是由公务人员的身份特殊性决定的,一个是因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启动天然的就伴随着某种上层的指示和认可,因此在这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天然地就存在着某种压力。而且,往往职务犯罪的当事人及家属,更多的是在意案件的最终结果,尤其是量刑方面的,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要以结果为导向,加强与监察机关的沟通,将各种从轻减轻情节落实到位,在争取量刑的时候,要有理有据有案例,要同时获得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认可,这样才会取得比较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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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肥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龙云华律师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容,谈职务犯罪辩护的基本原则:1、讲政治。从政治大局去考虑问题,反腐败是国家大政方针,必须要支持维护;2、讲法律。反腐败也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也必须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能因为是监委办的反腐败案件,就不敢去依法辩护;3、讲事实。比如说受贿,有的虽然收钱了,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不构成受贿罪;4、讲证据。要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全案证据,关注非法取证情形,敢于排除非法证据,善于运用证据链思维,还原案件事实,敢于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讲因果关系。危害后果和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往往也是职务犯罪辩护的主要方向;6、重视退赃。对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类案件,国家是有政策的,根据法发〔2012〕17号,全部退赃的,可以大幅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单玉成律师用“前世、今生,困境、困局,道路、出路”三组关键词回应了研讨会主题。单律师提出,一、监察制度改革之后,基于反腐力度的加强、司法整顿的推进,监委在职务犯罪侦办和诉讼链条中处于强势地位,律师的合理辩护意见获得检法机关的采纳较为困难,罪与非罪的争议案件尤其如此;职务犯罪的辩护原本是律师的优质业务,逐渐演变为辩护的困难领域。二、虽然“困境”确实存在,但有些案件本来具备辩护空间,律师要避免因为辩护方向、方法的错误而陷入困局。该对抗的案件选择妥协、该协商的案件选择对抗,是方向性错误;把律师的技能异化为营销能力、讲故事能力、大专辩论会的能力,是技能上的跑偏。三、走出困境、避免陷入困局,辩护律师要有技能、有态度、有策略、有担当;在没有公权力加持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要在专业能力上超出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勤勉执着,且善于沟通、勇于对抗,才能在个案中争取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个案之外,律师也要积极参与学术和公共交流,重点分析职务犯罪错案对当事人个人、家庭乃至社会所产生的长期负面影响,努力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和诉讼环境的改善,以利于走出职务犯罪辩护的困境。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事务部主任关勇对会议作全场总结。关勇律师首先向与会的嘉宾朋友表示感谢,关于本次论坛聚焦“监察体制改革下职务犯罪辩护的困境与出路”这一核心主题,各位发言嘉宾围绕这一主题,从多个维度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次论坛既有对困境的剖析,也有对出路的探索,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宝贵思路。

交接仪式

论坛最后举行了“天鹅湖刑辩论坛”的交接仪式。第四期论坛主办方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的代表王金胜律师,将天鹅湖刑辩论坛的会标郑重移交至第五期主办方上海汉盛(合肥)律师事务所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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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第四期天鹅湖刑辩论坛在全体与会人员的热烈掌声和庄重的大合影中圆满落下帷幕。本次论坛不仅促进了刑辩律师之间的深度交流,也为监察体制改革下职务犯罪辩护提供了新思路,取得了丰硕成果。(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