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醉酒骑走摩托车 男子因盗窃罪获刑

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醉酒骑走摩托车 男子因盗窃罪获刑

8月18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处于醉酒状态的被告人山某在路边看到一辆未拔钥匙的电动摩托车,便直接骑走,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最终,霍城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山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4月16日18时,被告人山某与朋友阿某饮酒后,在回家的途中发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某小区门口的祥达牌红色电动三轮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电动三轮车盗走并开至自己家中,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7600元。

8月15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电动三轮已返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认定山某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被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摩托车的故意,即使是在醉酒状态下,若其行为表现出有将摩托车据为己有的意图,如骑走后藏匿、丢弃等,也可认定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的行为,即未经车主同意,将摩托车骑走。

这起案件警示广大群众,醉酒并非违法犯罪的免责事由。在日常生活中,应时刻保持自律,饮酒适量,避免因一时疏忽而触犯法律。同时,车主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止被盗。(伊力扎提·艾克拜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