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四对关系”,构建社会领域法治实施新格局

把握“四对关系”,构建社会领域法治实施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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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列举任务的完成之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30周年的重要时刻。1995 年 1 月 1 日,劳动法正式生效实施,作为一项经济型立法、社会性立法,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稳固的法治支撑。如今,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航程中回望其实施历程,既是总结经验,更是擘画未来。

社会法关注的是民生问题,涉及面很宽,法治实施情况从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法治实施问题也是理论和实践中的焦点、难点。在撰写本年度社会法实施报告的过程中,我尝试从结构、功能、时间、主体四个维度,用“四对关系”来分析2024年度社会法的法治实施情况及其国家治理逻辑。借此机会,以《把握“四对关系”,构建社会领域法治实施新格局》为题,与会交流。

要把握的第一对关系是“重点与全局”的关系,体现的是结构优化下的统筹之道。社会法领域,特别是劳动法30年的实施经验告诉我们:社会法若要行稳致远,必须在“以点破题”与“系统布局”之间找到动态均衡。作为七大部门法之一,社会法的内涵与外延已在立法与实践的交织中日益清晰。然而,目前社会法的结构性供给仍显不平衡,例如,部分领域立法位阶偏低,新就业形态、涉外劳动保护等新兴议题亟待制度回应。202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法治实施坚持“点上突破、面上协同”,包括:灵活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产业工人等重点群体获得30余项精准举措;修订后的公司法自去年7月1日起强化公司治理中的职工参与;工会组织推行的“一函两书”制度在32个省级总工会全面铺开,全年化解欠薪案件7846件、追薪3.8亿元。与此同时,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个人养老金扩容等政策,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织密安全网。事实证明,只有让重点议题在体系中找到坐标,才能真正实现以“小切口”撬动“大格局”。

要把握的第二对关系是“实践与规范”的关系,追求的是功能升级中的韧性平衡。中国式改革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由地方、在局部先行先试,而法治的品格是“固根本、稳预期”,所以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一直是难点、焦点。

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共同要求。这在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发展中体现得最为显著。试点、政策与立法如何形成一条递进曲线,既保证改革的灵活性,又守住法治底线?先试点,再完善政策,最后上升到法治,是中国式改革的一条渐进路径,这也体现在新时代社会领域改革中。例如,2024 年,推行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的“三明医改”部分经验由地方经验升格为国家战略和政策;个人养老金、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走向全国;各地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迭代升级;等等。

实践先行固然灵活,但规范滞后也易导致政策碎片与标准失衡。所以,我们在报告中呼吁:及时把成熟经验锚定于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核心法律,既要遵循统一框架,避免制度“拼图”,也要因地制宜,抵御“一刀切”风险,让法治真正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实效。

要把握的第三对关系是“历史与未来”的关系,反映的是动态体系里的前瞻布局。在劳动法实施30周年的节点,我们既要回顾当年的制度初心,更要眺望数字经济、少子高龄社会带来的新风险。面对这样的时间张力,社会法该如何完成从“修补社会裂痕”到“完善顶层设计”的任务变化?

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回应社会变迁,是社会法生生不息的正当性所在。少子化、老龄化、数字化冲击交织,催生一系列新挑战:延迟退休、银发经济、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方兴未艾;数据驱动的灵活用工、跨境劳动争议频频涌现。面对新风险,我们不仅要在政策层面“补短板”,更要在法律层面“筑长堤”——加快劳动法典、社会保障法典等法典化进程,形成开放、包容、弹性的动态体系,使社会法始终能与国家发展方略同频共振,在“历史—现实—未来”的纵深中保持持续更新的生命力。

要把握的第四对关系是“赋权与明责”的关系,实现的是主体关怀中的权责共生。法律的温度,最终体现在对“人”本身的关注上。外卖骑手的算法规则、退役军人的优抚待遇、残障群体的无障碍权益等,这些微观场景折射出宏大的命题,那就是扩张权利版图的同时,如何同步厘清各方的责任?社会法的社会本位要求,既要赋权,也要明责。

202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 237 号指导案例就算法管理划定支配性边界,外卖骑手、代驾司机、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认定更趋明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等法规细化优抚待遇;公益诉讼聚焦妇女平等就业权、残疾人无障碍环境权,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为刚性的司法护盾。

与此同时,工会参与权、集体协商权的法定化尚待突破。下一阶段,我们需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统一中强化后评估机制,以权责对等促进赋能增效,让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在法治阳光下体面劳动、安心生活、共享发展。

总的来说,社会领域的法治实施,核心价值就是要让改革红利、发展成果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惠及人民。这是社会法的独特之处,也是社会法的显著优势。接下来,在编列“十五五”规划,以及编列“十五五”时期法治建设的相关规划时,社会领域法治建设将是重点。关键是:继续加快立法改革,深化社会法体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重点领域推动制度创新与系统集成;加快《劳动法典》编纂进程,探索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基准体系,让法治始终屹立在时代潮头;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将公平正义书写在每一份裁判文书、每一次劳动纠纷调解之中;加强社会法与劳动法的制度协同与动态衔接,在劳动者权益分层保障、灵活就业规范等领域形成法治合力,让部门法间的协同效应转化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动能。(叶静漪)


撰稿专家

叶静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中外妇女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社会兼职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等。叶静漪教授长期从事社会法学教学科研工作,主持、承担国家和省部级法学研究项目、国内外合作研究项目四十余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我国残疾人社会融合问题研究》首席专家、国家“马工程”重点教材《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首席专家成员。在《中外法学》等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数十篇论文,并多次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全文转载。作为负责人或主要编著人员编写、出版近二十本学术著作及教材。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6月下(总第204期) 授权发布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