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告人李进、王南因犯诈骗罪,均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王南通过网上从一陌生人处购买了一个可以遥控地磅的遥控器,并将此事告知了老乡李进,二人遂商议在出售籽棉时,通过遥控器控制地磅增加籽棉重量的方式,从而骗取籽棉收购单位的货款。几天后,李进雇佣许一山、曹学平等5名司机,将收购的5车籽棉,拉运至新疆某棉业公司出售。在籽棉过磅时,王南通过操作地磅遥控器,控制该棉业公司的地磅对籽棉进行增重。该棉业公司工作人员察觉李进出售籽棉重量异常后,将李进阻拦在厂内,遂报警,二人尚未取得货款。经公安机关复磅,发现司机许一山、曹学平两人驾驶的车牌号为新28××74、新28××98拖拉机中的棉花比实际重量分别多出2860公斤、2870公斤。案发当日,双方约定的棉花收购价格为每公斤7元,二人诈骗未遂的金额为人民币40110元。
被告人李进、王南在向新疆某棉业公司出售籽棉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子遥控作弊装置增重棉花数量,骗取某棉业公司货款,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被采纳。二被告人系简单共同故意犯罪、作用相当,不分主次。二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人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二名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被告人李进、王南如果能凭借自己的双手,必然会换来应有的物质和幸福的生活。通过此案例,强调人们在追求财富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通过合法、诚信、勤劳的方式去获得,而不是走捷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最终将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以上人员均为化名)(鹿宏伟 汪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