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在借款时,将自己名下财产质押给债权人的现象十分普遍,但债务人未归还借款时,质押财产可否随意处置?请看嵩县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老李向老王借款1万元,并将自己名下车辆质押在老王处,约定半年后老李将借款归还完毕后可取回车辆。半年后,老李迟迟未归还借款,于是老王又将车辆存放在老孙处,老孙向他人借款时又将该车辆质押给他人。一年后,老李欲向老王归还借款,并要求取回车辆时,老王表示车辆已质押给他人无法取回,老李遂将老王诉至法院,要求老王返还车辆。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秉承实质解纷理念,对双方展开多次调解,并向其讲明其中的法律依据与利害关系,但老李担心自己还款后,老王仍无法归还其车辆。承办法官与老王沟通,决定由老王将车辆开至法庭,双方现场履行。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老李现场归还老王1万元,老王现场将车辆及钥匙等手续交付老李,纠纷得以妥善化解。(王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