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近日,山西省法院2024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揭晓,评选出一等奖3篇、二等奖5篇、三等奖7篇、优秀奖10篇。
其中,平陆县人民法院史文娟法官撰写的案例《马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荣获优秀奖!
喜报

获奖案例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25日,平陆县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马某、刘某某、卫某某、柴某某、梁某某、荆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向平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六被告人及刑附民公益诉讼被告谭某某等七名被告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平陆县常乐镇洪阳村至三滩村黄河段生态系统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捕捞水域投放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并承担鉴定费用,在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起诉书指控:2022年5月至6月,被告人马某、柴某某、卫某某、荆某某、刘某某、梁某某明知黄河干流山西段处于禁渔期,事先约定好捕捞地点、收鱼时间以及收购价格在黄河平陆县常乐镇洪阳村段、三滩村段,多次通过竹竿插网的方式非法捕捞黄河野生鱼苗,销售给马某、柴某某和卫某某,用于贩卖牟利。2022年6月28日,被告人马某在常乐镇三滩村黄河边收购梁某某非法捕捞的黄河野生鱼苗时,被常乐镇政府和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2023年4月被告人梁某某、荆某某主动到平陆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3年8月被告人马某、刘某某、卫某某、柴某某经平陆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我省境内黄河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的规定,黄河、汾河、沁河干流河段以及所属一级支流的干流河段系禁渔区,禁渔期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经平陆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刘某某使用的渔具属于禁用渔具。经鉴定,该案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以白条鱼、鲫鱼、麦穗鱼、尖头大吻鱝和沙塘鱧为主,造成平陆县常乐镇洪阳村至三滩村黄河段生态系统损害,价值为25440元。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均规定,国家实行黄河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柴某某、卫某某、荆某某、梁某某、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六被告人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裁判结果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六被告人判处刑罚,并没收各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没收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捕捞所使用的禁用工具渔网。
支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生态系统修复费用,用于平陆县常乐镇黄河段水域增殖放流修复水生态环境并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失价值鉴定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增殖放流
在增殖放流活动现场,非法捕捞水产品当事人全员全程参与,共投放鱼苗约41900尾,平陆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现场指导、监督。随后,放流人员将经过精心挑选与防疫检测的鱼苗放流到黄河中,为母亲河再添生机与活力。本次增殖放流,不仅能够净化水质,还可以有效补充经济鱼类和水生生物种群数量,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保护自然水域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放流鱼苗系被告人赔偿的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购买,让“捕鱼人”变“补鱼人”,主动增殖放流,偿还“生态债”,在增殖放流活动中既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真诚认罪悔罪,又将悔意转化为对社会有益的贡献,弥补自己非法捕捞的过错,修复河流生态环境。不仅对犯罪嫌疑人起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作用,还使受损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是平陆法院对《黄河保护法》的有力践行,更让广大人民群众对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和感受,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环保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生态修复通过引导督促生态“破坏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不仅有力震慑和打击了非法捕捞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使受损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也让旁观群众对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和感受,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环保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张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