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特殊”的快递 一次坚定的守护——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发出2025年首份人格权侵害禁

一件“特殊”的快递 一次坚定的守护——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发出2025年首份人格权侵害禁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重点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

1.jpg

2025年2月17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收到一件特殊的快递,其中精心包裹的锦旗,传递着对法院的真挚感谢。在这起案件中,新城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解释(二)》,向案件被告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有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守护了弥足珍贵的亲情关系。

案件回顾

王女士与韩先生于2024年4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然(化名)由王女士抚养。然而当韩先生想要探望孩子时,王女士一直以工作繁忙、身体不适等借口,长期拒绝配合韩先生行使探望权。无奈之下,2025年2月,韩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立即停止侵害其探望权的行为。

办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赵婧第一时间查阅案卷并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小然目前的生活状况,得知在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小然跟随母亲生活,韩先生与小然一直未能见面。

新城区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经审查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父母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

该案中,王女士在离婚后存在不配合韩先生探视婚生子小然以及阻止双方接触的行为,属于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侵害。韩先生因其身份权受到侵害,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其享有的对婚生子小然的探望权,法院予以支持。

发出禁令

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王女士立即停止侵害韩先生享有的对婚生子小然的探望权,即王女士应当停止阻止韩先生接触婚生子的小然行为,并配合韩先生探望婚生子小然。

此次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了侵害人格权行为,有效保障当事人及婚生子的合法权益,也是新城区人民法院对《解释(二)》的准确适用,彰显出践行司法为民、守护民生权益的坚定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