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受伤劳动者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受伤劳动者合法权益

张某是大庆市红岗区某企业的职工,2023年2月入职。没想到入职才一个多月,张某就在工作时因意外左手被严重夹伤,形成开放性损伤并伴有骨折。之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张某构成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康复后,张某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张某的每月实际工资为8518元,但在领取各项工伤补助金时,张某发现,单位是以3858为基数为他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这样,就导致张某领取到的各项工伤补助金总额远远低于他应得的金额。为此,张某找到单位,要求单位补足相应的工伤补助金,单位表示拒绝。张某遂将单位诉至红岗法院,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共计9万余元。没过多久,张某再次将单位诉至红岗法院,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护理费等共计25万余元。

案件分别由王丽丽和宗彩凤两位法官承办。开庭时,两位法官分别就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向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详细释明,对企业应该负担的费用进行了逐项核算。企业负责人表示,听了两位法官的讲解,才知道自己的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时确实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以前没有认真学习相关规定,还以为是张某“狮子大开口”呢,看来以后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了。之后,在两位法官的主持下,张某与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足额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为了表示感谢,张某委托妻子为两位法官送来了感谢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