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诈骗“尝甜头”,帮信“拿零头”,最终“栽跟头”

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诈骗“尝甜头”,帮信“拿零头”,最终“栽跟头”

一名男子通过诈骗他人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后又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赚取诈骗“零头”,最终他也为自己的贪婪栽了“跟头”。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4年3月,买某对萨某谎称要为其介绍女朋友,但要提前收取8200元介绍费并保证介绍成功,收款后买某就立刻上演“消失的他”。见萨某对自己无计可施,看着轻易“赚取”的8200元,买某胆子也愈发大了起来。2024年7月,买某为网络诈骗人员提供帮助,骗取被害人王某财产40余万元,并从中获利2.6万元。

2025年8月,新疆伊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买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82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买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5年9月,经法院判决,买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综合刑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知法于心,守法于行。莫因糊涂贪小利,别“帮信”。提醒广大群众,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等与我们的个人信息密切相关,不能出租、出借、出售,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害人害己,追悔莫及。(奴力拉·奴尔哈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