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租到“甲醛房”身体受损,租客无奈解约,费用如何承担?

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租到“甲醛房”身体受损,租客无奈解约,费用如何承担?

因租赁房屋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甲醛超标)引发健康问题,想要解除租赁合同,解除后费用该如何承担呢?9月8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清水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5年5月,承租人殷某与出租人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5年5月起至2026年6月止,押金2000元,租金14000元,同年5月25日,殷某按约支付了全部款项后入住。然而,入住后不久,殷某及其家人陆续出现喉咙刺痒、呼吸急促等身体不适症状,怀疑房屋空气质量存在问题,殷某于2025年6月6日搬离该房屋,并正式向陈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退还押金及剩余租金的请求,但遭到陈某拒绝。沟通中,殷某提议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空气检测,亦被陈某拒绝。此后,殷某自行使用甲醛自检试剂盒进行了两次检测,结果均显示甲醛超标。在第二次检测时,殷某报警处理,但经警方协调,双方仍未达成一致。

为解决居住问题,殷某在搬离后暂住酒店,并将相关情况通过微信告知了陈某。随后,殷某积极寻找新的住所。2025年7月,因协商无果,殷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由陈某返还押金2000元、租金14000元,并赔偿其酒店住宿费2137.23元,各项合计18137.23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耐心细致地进行释法说理。法官向双方阐明了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需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房屋的法定义务,以及因房屋空气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承租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当事人释明可以邀请专业鉴定公司进行甲醛鉴定。

经法官调解,原告殷某主动变更了诉讼请求,表示自愿承担自2025年5月至9月折算后的房屋租赁费、中介费、物业费、部分押金等共计8388元。经此折算,殷某要求被告陈某返还剩余款项8000元。

被告陈某在法官的调解下,也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同意了殷某提出的调解方案,向殷某返还租赁费8000元。双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示:此案为租赁双方均敲响了警钟,对出租人而言:在出租前,应确保房屋室内空气质量符合标准,这不仅是对承租人负责,也是避免日后纠纷、承担法律责任的有效方式。在承租人提出合理质疑时,应积极配合查验、沟通解决,而非消极拒绝。对承租人而言:在签订合同前,应提高安全意识,有条件的可要求查看房屋的环保检测报告。入住后如发现身体不适或疑似空气质量问题,应第一时间与出租人沟通,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自行检测结果、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等),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李慧霞)